“诚信经营放心消费”企业联盟入盟公开
  关于常年开展消费热点评议活动的通知
  如皋市首批消费维权直通站名单
  南通诚信单位名单(2010-2011
  如皋市首批加入全省“诚信经营放心消费
  如皋市“五放心”粮店(柜)单位
  关于设立企业消费维权直通站的通知
  热烈祝贺如皋消费维权网站改版升级成功
维权法规
相关规定
 
    
    首页 - 维权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文章等级:★★★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作者:rg12315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796    添加时间:2008-2-25 0:00:00    【打印文章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 下一篇文章: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Copyright 2010-2011 如皋12315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513-87512761    地址:如城镇宁海路666号
    技术支持:如皋市文广传媒集团新媒体部    地址:如城镇宁海路666号    邮编:226500     访问计数:
    备案号:苏ICP备05064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