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经营放心消费”企业联盟入盟公开
  关于常年开展消费热点评议活动的通知
  如皋市首批消费维权直通站名单
  南通诚信单位名单(2010-2011
  如皋市首批加入全省“诚信经营放心消费
  如皋市“五放心”粮店(柜)单位
  关于设立企业消费维权直通站的通知
  热烈祝贺如皋消费维权网站改版升级成功
维权法规
相关规定
 
    
    首页 - 维权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文章等级:★★★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作者:rg12315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793    添加时间:2008-2-25 0:00:00    【打印文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 下一篇文章: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Copyright 2010-2011 如皋12315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513-87512761    地址:如城镇宁海路666号
    技术支持:如皋市文广传媒集团新媒体部    地址:如城镇宁海路666号    邮编:226500     访问计数:
    备案号:苏ICP备05064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