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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劳务中介行业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13    添加时间:2007-3-1 9:24:29    【打印文章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劳务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和日常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劳务中介,维护劳务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广大进城务工农民和出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经纪人管理办法》、《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从即日起集中组织开展全市劳务中介行业专项治理行动,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从事劳务中介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格证书。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得超越范围从事劳务中介业务。

   二、劳务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将经纪执业人员情况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公示虚假的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三、劳务中介机构不得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以公民自费出国旅游、探亲、访友等名义组织人员出国劳务;无涉外经营权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外国企业、机构签约,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出国人员签订出国劳务合同。

   四、所有劳务中介业务都必须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合同,同时附有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和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不得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的经纪合同违法当事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帐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不得利用合同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

   五、劳务中介机构都应当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收取中介佣金及相关费用应明码标价,必须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六、劳务中介机构都应当建立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工作制度。如实记录中介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中介合同等资料,建立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类台帐,自觉服从行政执法管理、行业管理和自律管理。

   各劳务中介机构都应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主动配合工商机关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希望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关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共同维护我市劳务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广大进城务工农民和出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欢迎登录如皋12315消费维权网站(www.rg12315.com)投诉举报,投诉监督热线:123158731281985370896

  

   特此通告

 

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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