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消协〔2008〕第1号
关于开展2007-2008年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单位”评比活动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消协基层分会、消费维权联络站、消协理事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不断改善消费环境,引导消费者科学、安全、健康消费,提高企事业单位贯彻《消法》的自觉性,促进其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7-200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单位”评比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凡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直接向市民提供生活消费品和服务,诚实守法经营(两年内无违法失信记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广大消费者中间具备一定社会公信力的经营单位均可参加评比。
二、评选原则
评比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察企事业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最终认定的单位有典型性,具备一定社会知名度,享有较高美誉度。
三、评选程序
本次评比活动的程序如下:
1、由工商分局和消协基层分会按属地管辖原则,组织填报登记表,并签署意见后推荐上报市局和市消协。基层推荐过程中,要认真征求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
2、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商品质量管理协会对各基层分会推荐的单位,对照评定条件共同审查认定。
四、表彰方式
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商品质量管理协会对最终认定的2007-200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单位,将在今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进行公开表彰,并通过本市各主要新闻媒体和如皋12315消费维权网站向社会推介。
五、相关要求
1、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单位” 评比活动,是落实“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的重要体现,是鼓励广大企事业单位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审查,确保质量,并在3月5日前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2、本次活动之前,往年所认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单位”荣誉资格,宣传使用期限至2008年2月届满结束。本次新认定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一年,自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止。在此期间,如有被表彰单位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市工商局、消协、商品质量管理协会有权立即终止其荣誉资格,收回牌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
如 皋 市 消 费 者 协 会
如 皋市商品质量管理协会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