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信公司陷阱收费 工商执法强势维权
----本市某通信公司恶意制造短信陷阱强行收取费用案
2007年3月,如皋工商局成功查处了本市某通信公司恶意制造短信陷阱强行收取费用案。经查,该通信公司利用其上级公司与相关信息服务经营商(简称SP运营商)签订协议,让后者通过其工作平台,向广大手机用户发送诱骗订制相关服务的短信。在手机用户不慎“订制”了上述短信服务后,向用户收取各种巧立名目的短信费,然后与信息服务运营商进行分成。甚至本市相当数量的手机用户未主动订制,即被强制“接受了”SP运营商的服务,从而导致手机用户被强行收费。该通信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信息服务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并强行收取费用的行为,显然纯属主观上故意,违反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赔消费者相关费用,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现代通信经营不是单纯的技术竞争,毋庸置疑最终必将是诚信服务的竞争。所有经营者只有树立长远的服务品牌意识,秉承以用户为核心理念,以优质、高效、诚信的服务赢得用户,才能最终跑赢市场。倘若依旧执迷不悟,积心处虑陷害他人,多行不义必自毙。
2、商业贿赂本不该 坑害学生法不容
----如皋市某行政主管部门收受商业贿赂案
2004年至2006年12月期间,本市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下属业务办公室以该局的名义向社会公开招标,为其属下管理的学校统一采购学生日常用品。同时,该局以文件形式规定向中标企业索要供货厂家销售总额3%的“管理费”,并将所索取的费用记入该局一个下属公司名下,用于所谓“招标活动过程中组织人员考察、补助发放等费用支出”。2007年初,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案发。至案发时该局共违规收取所谓“管理费”20余万元。
案例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众所周知,商业贿赂不仅是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平等竞争机会,而且事实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作为承担市场监管重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继续认真加强探索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监管,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故弄玄虚送赠品 自搬石头砸自脚
----市区某珠宝店赠送不合格商品案
本市如城镇某珠宝店负责人张某2006年5月从广州市场以40至100元/件的价格购进不合格“翡翠”珠链、手镯若干,购后在其经营场所以228至358元/件不等的价格,在商品标价签上以“翡翠”的名义对其进行了标注。为招徕顾客购买大件商品,张某其后以附赠品的形式,分别向消费者赠送出上述所谓“翡翠”首饰5件。经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验判定,原来张某标注为“翡翠”珠链实际是石英岩,标注为“翡翠”手镯实际是岫玉。当事人将不合格商品作为经营活动的赠品使用,其行为构成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工商局对张某作出了责令停止使用、没收不合格“翡翠”首饰、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所销售的商品名称、质地作真实的标注,不得欺骗消费者。《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规定,将假冒伪劣商品经营活动的奖品、赠品的,等同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因此作为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不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赠与,只要向消费者进行了有效交付,都必须要确保产品质地和服务质量,否则将同等受到法律的严惩。
4、消费假药受伤害 商家理应引为戒
----本市如城镇某药店经销假冒避孕药致伤案
市区消费者吴某诉称,2007年8月,其在如城镇某药店以18元购买了一盒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用于避孕。按规定剂量服用2个多月后,吴某突然怀孕,不得已做了人流手术,为此怀疑此药是假药。接到申诉后,市消协立即展开了调查。原来该药店经营的这批药是从安徽所进,其包装虽标注“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出品”,但经鉴定此批药实系海南一假冒窝点所制。为此市药监局对该药店售假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省级媒体和电视台也对此案进行了曝光。然而该药店却因此耿耿于怀,对消费者吴某要求赔偿一事不予理睬。消协多次组织双方就赔偿诉求进行调解,但一直没有结果。眼看对身处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吴某爱莫能助,市消协主动为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其走上诉讼途径。迫于市消协强势维权的压力,该药店终于主动提出和解。最终药店赔偿了消费者吴某经济损失累计近万元。
案例点评: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与百姓万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休戚相关。药品安全无小事,市消协郑重提醒广大经营者,务必加强自律监督,管好正规进货渠道。倘若你有一丝违规或失误,或许带给他人的就是身体的痛苦和心灵永久的创伤。
5、代理商贪玩“猫腻” 监守自盗渡陈仓
----本市某冷饮经营部销售假冒冷冻食品案
如城镇某冷饮经营部是郑州某知名冷冻食品品牌如皋地区总经销商。2007年9月上旬,该经营部负责人杨某从外地市场上低价购进假冒该知名品牌的黑芝麻汤圆71箱、猪肉韭菜水饺60箱。其后杨某以正宗商品的价格向消费者分别销售上述假冒食品各60箱,后因群众举报案发。经有权机构鉴定,杨某经销的两种产品确系冒牌商品。该冷饮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杨某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冒牌食品的案件,经营者是该品牌的地区经销商,销售冒牌产品更具欺骗性,极能误导消费者。但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关键在于老百姓购物时多长个心眼,执法部门重点加强监管。只要食品安全警钟长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狡滑的狐狸也逃不过好猎人的枪口。
6、销售商品不合格 既丢钱财更丢人
----市区某大型超市销售不合格羊毛裤案
2007年1月31日,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张某举报,称其在本市新开业的某大型超市购买的某名牌羊毛女裤为劣质商品,要求工商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对该超市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接此举报后,工商机关随即展开调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将该超市未销售的羊毛女裤暂扣并抽样送检。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该批羊毛女裤的纤维含量与产品标识及合格证标注不符,确属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市工商局对该大型超市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价值224343元的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因消费者与商家在消费者要求赔偿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消费者张某将该大型超市诉诸法院。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令该超市退还原告张某所购羊毛裤货款567元,并给予一倍赔偿567元。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不合格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所涉商家还是本市一知名流通企业。正如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该案主审法官所言:经营者应当将所售商品质量视作自己的生命。否则,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对消费者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还将终会因失去消费者的信赖而无法在商界生存。
7、摩托质次起争议 消协调解获赔偿
----如皋市九华镇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本市某镇村民郭某于2006年2月10日在九华镇某摩托车经营部以2580元购得“劲可”牌JCO125-F型摩托车一辆,其后到公安机关申办摩托车上牌手续,被告知因该摩托车车辆技术参数与公告不符,导致该辆摩托车无法上牌。为此,郭某多次与摩托车经销商胡某交涉,希望得到妥善处理,均未能如愿。万般无奈之下,郭某在事隔数月之后的2007年3月15日,向如皋市12315消费申诉举报中心进行了投诉。接此投诉后,市消协薛窑分会工作人员认真了解了案情,立即启动了调解程序。经消协人员反复细致协调,投诉后第二天双方当事人即达成了调解协议,郭某所购摩托车作退货处理,胡某一次性向郭某退赔购车款及相关费用2580元。争议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并赠与锦旗致谢。
案例点评:有困难寻工商,起纠纷找消协。12315不仅是一个服务品牌,更是消费维权的一面旗帜,消费者协会永远是广大消费者的娘家。正所谓:“村民购车已不易,无奈车况不如意。烦心之时消协帮,调解有方美名扬。”
8、销售手机为“水货” 退一赔一真活该
----本市某通信公司磨头营业厅经销劣质手机案
2007年7月16日,消费者刘某通过如皋12315消费维权网(http://www.rg12315.com)向工商部门申诉,称其两天前在某通信公司磨头营业厅购买的三星688手机怀疑是“水货”,要求工商部门帮助退货。工商机关受理后,执法人员通过仔细对实物比对观察,发现该手机确有假冒嫌疑。店主起初百般抵赖,并自恃知晓手机检测费用较高,以要求检测为由拒绝退货。办案人员利用互联网向韩国三星电子公司查询,了解到识别该型号手机的特殊方法。慑于工商机关监管权威和执法干部的火眼金睛,手机销售商只得自认栽了。最终商家自愿退还了刘某购机款1100元,同时按购机价一倍赔偿1100元,另补偿刘某交通、通讯等费用100元。
案例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作为顾客,如果您确认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请您挺直腰板,勇敢的拿起消费维权的法律武器,12315永远是所有消费者坚强的后盾。对于商家而言,只有诚信经营,才是企业的信誉之源、立业之本、发展之基。
9、昧心粮贩频伸黑手 劣质大米祸害校园
----如皋市如城镇个体粮贩陈某倾销劣质大米案
2007年11月17日至12月30日期间,如皋市如城镇个体粮贩陈某先后三次从个体作坊以2.58元/公斤至2.72元/公斤不等的价格购得劣质大米20000公斤,其后加价销售给本市某初级中学食堂。2008年1月10日,经如皋市卫生监督所对该初中食堂库存的83袋(25kg/袋)大米进行抽样检测,鉴定其为不合格产品。后查明,当事人陈某从事大米经营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当事人擅自向学校销售不合格大米,严重侵害了学生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工商局对当事人陈某作出了罚款2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上述案例中的主要消费群体是在校学生,事实上他们基于特定环境因素,消费具有不可选择性。况且初中学生大多属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识别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伪劣食品的侵袭,因而校园食品安全隐患很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消费者合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全体公民共同努力,多给孩子们一点温暖和关爱,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祖国的明天才会更加美好!
10、汽车质量存在缺陷 消协维权厂家买单
----某名牌汽车产品故障维修费用争议案
2007年8月23日如皋12315消费申诉举报中心接到一宗汽车质量申诉,用户吴某称其于2006年10月份购买的沪产某名牌轿车一直按规定在厂家指定维修站保养,近期却突然发现变速杆挂不上五档。特约维修站人员确认必须更换变速箱。通过与上海生产厂家联系,厂方同意更换但需用户承担一半费用。用户吴某则认为该汽车一直按规定进行保养,在购买不到一年的时间汽车变速箱就出现故障,一定是变速箱质量有问题,厂方应该无偿更换而不应由用户承担费用。接此投诉后,消协人员立即组织调查。通过现场勘察、核查维修记录和对该车维修人员仔细询问,发现汽车组装时缺少主轴油封,还存在刹车连杆漏装衬套等情况,该车生产质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市消协随即正式通知生产厂家来如皋协调解决此案。经过详细摆事实拿依据,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厂家最终同意全额赔偿用户吴某3.36万元。
案例点评:近年来,随着汽车大量走进家庭,关于汽车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也在大幅增加。汽车是属于科技含量相对较高的精密机械,因此在绝大数汽车消费纠纷中,特别是针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其问题和责任的鉴定、区分和评估都比较复杂。因此,提醒“有车族”平时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保养记录,有关发票、收据、说明书、质保书等。本案中该用户按规定保养均有相关的记录,又因购车时间不满一年,最终厂家只能全额买单认赔。今后随着汽车三包新规《产品质量担保条例》即将出台,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