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造成损害 房产公司先行赔偿
―――市工商局成功调处城区某公司物业管理过失引发损害赔偿案
2008年7月初,如皋12315消费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本市某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谢某的投诉,称其刚刚搬进的新房所安装的空调、电视、音响、吊灯等电器在一夜之间全部损坏,要求工商部门为其维权。经初步了解,此事缘于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操作不规范,不慎将380伏的工程电错接入该业主家用电路,造成高压在瞬间击毁家用电器的电路板。至此肇事方似已清晰明确,过错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但谈及赔偿事宜时,工商干部发现该小区物管项目并不包括供用电服务,而且具体过错操作人员系外来临时工,根本无力赔偿大额经济损失,因此由谁赔偿谢某家的损失一时成了难题。后经工商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至事发之日该小区房产设施并未完全整体交付业主使用。因此工商部门郑重向房产开发公司指出,其应当在向业主交房时将正常市电接至入户,并应确保不存在将工程电错送至业主宅内的可能性,因此引起该事故的过失根源最终还在房产开发商。根据《消法》第35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先行对住户损失进行赔偿,后再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经过工商消保维权人员的多次协调处理,于9月底房产开发商终于向谢某赔偿了6400元的损失。
案例点评:从表象分析,此案中造成谢某家用电器损坏系由物业管理人员操作失误所致,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当由物业公司或物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倘若工商部门就此调解,即使达成了赔偿协议,执行结果也将障碍重重。显然,通过进一步分析查找房产开发商的过错责任,并督促其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更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2、丧心病狂收购死鸡 顶风作案天理难容
--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查获柴湾镇韩某非法收购病死鸡案
2008年12月21日,市工商局经检大队会同公安部门对本市城区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仓库中存放有47袋共计940只已宰杀的光鸡,此光鸡无进货发票、检疫证明等合法手续。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产品采取了现场封存强制措施,并要求该仓库负责人如实交待情况。后经查明,该批光鸡系本市柴湾镇韩某前期从海安县某养鸡专业户处收购的病死鸡。韩某将死鸡收购后,在其家中与其妻及岳父一起,通过开水烫、脱毛机脱毛、除去内脏等流程按每袋20只鸡,分装在47个蛇皮袋中存放到该仓库,并准备伺机推销给本市一些卤菜摊点用于加工熟食。 2008年12月份,恰逢禽流感流行期,当事人韩某全然不顾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竟然干起收购死鸡从中赚取昧心钱的勾当,其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目前,韩某已被工商机关没收全部违法物品,并处罚款两万元,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案例点评: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各级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都明确提出要把食品安全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来抓。下一步全社会要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完善从进货、仓储、销售到退市的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坚决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产品。正所谓食品安全,完善的是监管,拷问的是良心!
3、严查事实厘清责任 和谐维权多方满意
―――市消协依法处理北京某品牌汽车质量缺陷导致重大伤亡赔偿纠纷案
2007年11月28日,家住本市开发区城北居委会的徐某受雇于他人驾驶着新买不久的北京产某品牌低速汽车,正常行驶在张家港城四大道时发动机突然熄火。就在徐某报警后不久,后面一辆中档轿车高速驶来因刹车不及,追尾撞上了徐某所开的车,导致一人当场死亡、二人严重受伤和轿车报废。事发后,张家港交巡警大队认定徐某负次要责任,经法院判定徐某和车主承担三成责任、对方轿车驾驶员七成。为此,徐某和车主需要支付死、伤者赔偿费用及其他费用合计达到40多万元。已有二十多年驾龄的徐某感到这是由于汽车突然熄火导致的事故,自己根本无过错却要面临重大的经济损失,自己觉得十分冤枉,于是来到市消协城西分会进行投诉。接待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明确指导其先申请有权部门对汽车突然熄火原因的进行鉴定。经权威鉴定,该车曲轴存在质量缺陷,事故系由发动机曲轴突然断裂引起。依据鉴定报告,市消协立即指定专人成立调解小组,不分昼夜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最终经过消协据理维权协调,北京某汽车制造公司于4月8日向徐某及车主支付了29万元的巨额赔偿,并由厂方负责对故障车进行全额免费维修,最终此案在多方满意的和谐气氛中尘埃落定。
案例点评:此案主要是对症抓住了二个关键点。一是质量检测,这是分清肇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检测结果一经确立,过错责任方的责任不言而喻。二是对赔偿金额的协调应实事求是进行商定,对此种非故意侵权的行为,不能一味强求惩罚性赔偿,否则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4、伪造产期销售水饺 举报被查甘受重罚
--磨头工商分局依法查处磨头镇周某伪造生产日期销售食品案
2008年10月6日,如皋12315消费维权网站(www.rg12315.com)接群众举报,称本市磨头镇某超市内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水饺。为此,市工商局磨头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依法检查,现场查扣了伪造生产日期的“思念”牌水饺27袋。据该超市负责人陈某交待,上述水饺原系其朋友周某从南通某食品公司购进,实际生产日期为2007年11月。为蒙蔽消费者便于销售,周某擅自将上述未销售完的水饺外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分别篡改为2008年7月2日、2008年8月24日后委托陈某代为销售。周某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意伪造生产日期销售食品的行为构成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十)项所列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工商部门依法对周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成涉案的超市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消费者召回了已销售的过期水饺。当事人周某最终甘心情愿地接受了处罚。
案例点评:食品安全维系百姓生命,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作为承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不断加大执法监管的力度,重拳出击,严惩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切实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真情化解显奇效 消费责任铸双赢
―---市消协促成和解开发区丁某火灾财损案
2007年8月,市经济开发区居民丁某住宅的家用电器和店铺中的灯具商品被无情大火烧毁,造成近20万元的直接财产损失。市消协人员接报后,主动协调市消防大队,建议对该起火灾的原因出具鉴定报告。在得到消防部门“可能系某电器自燃引起火灾,但由于证据焚烧灭失,具体原因不能确认”的答复后,随即联系该品牌电器的江苏地区销售经理。起初厂商代表很不理解,认为该品牌电器质量无可非议。于是消协主动提出陪同其察看丁某住宅被烧现场,促使厂商代表似有侧隐之心。消协人员顺势与其谈及经商之道中如何稳定忠实客户的生意经,并重点提示丁某家中共使用该品牌电器三台的情况,倘若厂商能出手援助,势必能更加扩大该品牌在本地区的影响力。同时,细致耐心地宣传生产者的消费责任和同情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德。经过市消协穿针引线和反复协调沟通,该厂商代表最终征得总部同意,在消协主持下与丁某签署了经济援助协议,一次性给予消费者丁某15万元的经济援助,至此一起看似索赔无望的火灾财损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消协尝试法外调解的案例。此案中,如果若坚持要求厂商按照质量责任给予消费者赔偿显然证据不足。而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正规的社团组织,因为其代表着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只要办事客观公正,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就会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理解和尊重。在处理一些棘手的消费纠纷时,消协完全可以依据社会伦理道德进行协调化解,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6、细致勘察查找疑点 汽车故障厂家赔偿
――市消协成功调处上海某品牌汽车维修纠纷案
2008年8月23日,市消协接到一宗汽车质量投诉,本市柴湾镇消费者单某称其于2007年10份购买的汽车一直按“三包”规定在指定维修站保养,2008年8月16日突然发现变速器挂不上五档便送维修站检修,经维修人员确认必须更换变速箱。后与生产厂家联系,厂方同意更换变速箱但需用户承担一定费用。用户认为该汽车按规定保养,在购车不满一年的时间内变速箱出现故障必然由于质量问题,厂方应该无偿更换而不应该由用户自身承担费用,由此发生消费争议。接诉后消协人员立即赶到维修现场,通过细致勘察查找疑点和对该车维修人员仔细询问,终于发现汽车在组装时就缺少主轴油封造成变速箱损坏,应属汽车质量问题。消协人员当即通知厂家来如皋协调解决此案。经过大量摆事实、讲依据和说法理,厂家最终同意赔偿用户3.36万元,用户单某深表满意。
案例点评:近年来,随着汽车大量走进家庭,关于汽车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也在大幅增加。汽车是属于科技含量较高的精密机械,其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责任的鉴定、区分和评估程序都比较复杂。消费者在汽车消费过程中,首要注意收集证据,如保养记录,有关发票、收据等。本案中该用户按规定保养均有相关的记录,购车时间不到一年,最终厂家只能认赔。今后随着汽车三包新规及《产品质量担保条例》的即将出台,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切实的保障。
7、农资岂容来造假 伤天害理法不容
--石庄工商分局查获吴窑镇个体户范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08年10月6日,市工商局石庄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本市吴窑镇个体户范某销售的某品牌复合肥料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遂即前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范某经营场所内存有无锡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37袋(50公斤/袋)计1.85吨。经现场质询,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复合肥料的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单据,为此执法人员立即对范某经营的复合肥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机构确认,该批复合肥确系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冒充合格产品”。范某经营不合格复合肥已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范某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复合肥1.85吨,罚没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农资商品质量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居然置农民利益不顾,严重制假售劣坑害广大农村老百姓。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与各相关部门一如继往携手共战,将“打假护农”作为一项长效监管工程,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农药、化肥、农膜、种子、农机具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8、成功运用举证倒置 强势依法维护权益
―――市消协有效调处山东某品牌电冰箱问题商品引发伤害赔偿案
2008年5月7日上午,如城镇消费者江某来到市消协投诉,称其家中某品牌电冰箱的上门转轴突然断毁,砸伤其妻子左手并造成骨折,要求消协为其主持公道。接到投诉后,消协人员随即开展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并向该品牌维修站人员详细了解具体维修情况。其后正式对该品牌南通地区销售代表予以通报,并要求其提出解决方案。起初,该品牌南通地区销售代表认定电冰箱门掉落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范畴,拒绝对消费者给予赔偿。但消协人员据理力争,强调质量正常的电冰箱门应当不可能掉落,遂要求提出厂家必须提供其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的证据。如果不能举证,则反推说明电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厂家最终无法举证,经过消协调解裁定,最终给予消费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600元的经济赔偿。
案例点评:普通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一般都处于劣势地位,适时运用消法规定的举证倒置手段,往往能迫使生产经营者重新审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责任,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值得提醒的是,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应充分保留原始消费证据,关键时刻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9、重拳出招擒“李鬼” 侵权“海螺”现原形
--长江工商分局查获如皋港区徐某销售假冒“海螺”名牌水泥案
2008年9月21日,如皋工商局长江分局接南通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举报,称本市如皋港区某个体户徐某销售假冒“海螺” 牌水泥。该分局执法人员立即随同南通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前往检查。经现场确认,当场查获徐某销售的厂名标注为南通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的冒牌袋装“海螺”牌PC32.5水泥10.15吨。2008年9月23日,徐某居然变本加厉又购进了上述同型号水泥7吨,当日即被工商部门全部查扣。经南通海螺水泥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合计17.15吨所谓“海螺”牌水泥均为假冒侵权产品。徐某经销侵犯“海螺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水泥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列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市工商局依法对徐某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准备销售的侵犯“海螺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水泥17.15吨、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水泥作为一种重要的建材产品,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的质量,维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徐某作为行业经营者,在明知该水泥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屡次购进销售伪劣产品理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10、经销假冒走捷径 害人害己众人唾
―----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查获天平市场杨某销售假冒侵权洗发水案
2008年4月24日,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查获本市天平市场个体工商户杨某销售假冒侵权洗发用品案。经查2008年3月,杨某从不知名的外地人处以较低的价格,购进潘婷、海飞丝、飘柔洗发露及舒肤佳香皂进行销售因群众举报案发。后经有权单位抽样检测鉴定,其所售的洗发用品均系假冒宝洁公司厂名、厂址及注册商标的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杨某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未及销售的上述侵权洗发露1164瓶、香皂4608块、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该案中杨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盲目追求非法利润,积心处虑算计消费者,其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可谓咎由自取。古谚“商家视消费者为上帝”,倘若经营者不以百姓利益为重诚信为本,文明经商,其下场必将为上帝所唾弃。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绝不能让不法分子的狂獗行为轻意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