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1995年 10月 30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1995年 10月 30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第 59号 公 布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证食 品 卫 生 , 防 止 食 品 污 染 和 有 害 因 素 对 人 体 的 危 害 , 保 障 人 民 身 体 健 康 , 增 强 人 民 体 质 , 制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国 家 实行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制 度 。
第 三 条 国 务 院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在 各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
第 四 条 凡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的 , 都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
本 法 适 用 于 一 切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容 器 、 包 装 材 料 和 食 品 用 工 具 、 设 备 、 洗 涤 剂 、 清 毒 剂 ; 也 适 用 于 食 品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 设 施 和 有 关 环 境 。
第 五 条 国 家 鼓励 和 保 护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对 食 品 卫 生 的 社 会 监 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