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月底开始,我市在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中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和食品安全示范街活动。现将相关文件全文下发如下:
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和
“食品安全示范街”活动的通知
各基层分局、科室、大队、协会及学会:
为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提升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全面营造安全、放心、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和“食品安全示范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全市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1家、每个集镇(街道)至少2家建成“食品安全范店”。在上述创建基础上以点带面,每个监管责任区内同时建成至少一条“食品安全示范街”。
二、创建步骤
1、指导申报(4月25日至28日)。凡是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诚实守法经营,在当地声誉较好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均可申报参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所有食品经营户均依法规范经营,符合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街道,均可申报参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具体申报参创单位和街道,由各监管责任区指导,并推荐上报分局确定。
2、确定对象(4月29日至30日)。各分局根据申报情况,对照创建标准(“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标准详见附件。“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标准基于街内“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创建数量和质量,以及食品经营户整体安全状况进行认定),对创建单位进行筛选和确定,并在4月30日前报消保科备案。确定参与创建的申报单位与创建目标的比例不得小于2:1。
3、着力培育。(5月1日至31日)。各分局对参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食品安全示范街”的单位和街道,对照创建标准逐项进行指导和培育,并组织实施初验。
4、检查考核。(6月1日至20日)。在初验基础上,各分局对各责任区内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和评定,市局根据相关分局的初评结果进行逐一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单位,统一认定并发文表彰,授予“食品安全示范店(街)”荣誉称号。
四、工作要求:
1、思想重视,职责明确
各基层分局作为创建工作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紧任务分解,及时掌握创建进程,保证创建工作质量。各监管责任区担负组织创建的第一责任,必须务求实效,做到统筹兼顾,确保完成创建目标。此项工作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对各基层分局及监管责任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严格标准、确保规范
必须严格对照标准,把好创建申报关。要做到优中选精,力求高标准、严要求。尤其是各监管责任区应当对参创单位,明确要求,加强指导,对照标准,紧扣时点,推进落实。
3、推广示范、有效激励
要通过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街)”活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食品经营者规范经营、文明经商。要通过宣传和表彰,,使之得到实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以点带面促进建立长效管理体制,全面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水平。
4、长效跟踪、保证质量
对参与创建的“食品安全示范店(街)”,长期实施动态监管,不定期组织进行复核。结合实地检查、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留或取消其荣誉资格。如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或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发现其它不符合创建标准的情况,应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及时公示。
附件:1、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
2、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